云南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程序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变更的,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废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